(2017)甘112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永林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52号被拘留人:陈永林,男,1961年3月7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明与被执行人陈永林、高成岳、张丽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陈永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永林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