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庆云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庆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庆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第一层门面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692214。法定代表人:霍庆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庆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重庆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180000元,后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庆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重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14413.1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庆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适宜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洪彬审判员  李传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