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熊志林与黄发生、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发生,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熊志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发生,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陆九渊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熊志林,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华,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发生因与被上诉人荆门裕龙建设有限公司、熊志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发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永清审判员 董菁菁审判员 罗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