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占峰与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峰,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162号原告:高占峰,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赵纪斌,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现下落不明)被告:赵纪伟,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启忠,男,1963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高占峰诉被告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高占峰诉称:2010年1月29日,王树军借我2.4万元,利息为月利2分。为保证债务履行,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为王树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王树军及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索要未果。故诉来法院要求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偿还借款2.4万元及利息。被告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王树军借高占峰2.4万元,利息为月利2分。为保证债务履行,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为王树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高占峰向王树军及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索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借据一枚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借据上未约定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对于高占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高占峰借款2.4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至给付完毕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00元,由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赵纪斌、赵纪伟、王启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广新审判员 惠玉田审判员 赵忠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