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苌某某、康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苌某某,康某某,孔令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78号申请执行人苌某某,男,1991年2月25日生,无极县人。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孔令月,女,汉族,1976年5月8日生,河南省唐县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应受偿100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执行费14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四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此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30执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金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