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进国、周天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国,周天实,周友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进国,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州市马尾区,现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天实,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友钟,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进国与被执行人周天实、周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冻结并扣划周友钟10400元;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2017年3月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还款期限过长,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