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樊少仁与薛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少仁,薛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樊少仁,男。被执行人薛振华,男。樊少仁与薛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薛振华偿还樊少仁75000元;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薛振华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后,剩余执行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现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执1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