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明琼与杨昌洪柏大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琼,柏大菊,杨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140号申请人唐明琼,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柏大菊,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昌洪,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唐明琼申请执行柏大菊、杨昌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明琼于2016年0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申请人唐明琼邮寄限期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里提供任何财产线索,现我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明琼申请执行柏大菊、杨昌洪民间借贷纠纷(2016)渝0111执3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