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征新与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征新,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149号原告吴征新,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雄载。委托代理人:罗宇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峰。注册号:152XXXXXXXX5531。委托代理人:贺小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吴征新诉被告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征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征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征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4元,减半收取4182元,由原告吴征新承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逢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