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征新与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征新,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149号原告吴征新,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雄载。委托代理人:罗宇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峰。注册号:152XXXXXXXX5531。委托代理人:贺小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吴征新诉被告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陶瓷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征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征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征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4元,减半收取4182元,由原告吴征新承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逢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