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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杜翠花、王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翠花,王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杜翠花,女,1963年11月0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素琴,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杜翠花与被执行人王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翠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素琴给付25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在王素琴继承金成能的遗产范围内返还债务,执行中,金成能名下无财产,尚有第三方债务及恒富蓝天系列破产案件处理中。无其他财产,如有财产可分配,本院会通知各债权人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适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