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青岛国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青岛国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2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人:刘成龙,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国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爱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涛,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国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爱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价格明细高于市场价格,且部分损失项目并未完全损坏,故一审中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国爱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国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平安保险公司支付给国爱公司已赔偿给东岳石村委的线缆等经济损失62550元,评估费3100元;赔偿给岳石饭店的财产损失15148元,停业损失8100元,评估费1800元,共计90698元。诉讼费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3日,国爱公司将其所有的鲁B×××××号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及免赔,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7日0时起至2016年11月26日24时止。2016年4月9日,国爱公司的司机刘术良驾驶该车沿大泽山镇旅游路由西向东行使至肇事处向左拐弯时与农灌电缆相刮,致线缆和农灌设施损坏,饭店物品损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术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对给大泽山东岳石村委造成的线缆、农灌设施损失价值评估为62550元,评估费3100元;对给平度市岳石饭店造成的物品损失价值评估为15148元,评估费1000元;对给平度市岳石饭店造成的停业损失评估为8100元,评估费800元。2016年10月25日,国爱公司与大泽山东岳石村委、平度市岳石饭店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大泽山东岳石村委62550元,赔偿平度市岳石饭店25048元。庭审中,平安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线缆���农灌设施损失价值及饭店物品损失价值数额过高,但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平安保险公司同时认为饭店停业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赔偿范围,并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证实。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国爱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声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为:国爱公司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及免赔,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国爱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且国爱公司已经赔偿了第三���的损失,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对国爱公司进行赔偿。第三者大泽山东岳石村委的线缆农灌设施损失62550元,第三者平度市岳石饭店的物品损失15148元,已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进行了评估,平安保险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对上述损失价值予以确认,平安保险公司应当照此赔偿。评估费4100元系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平安保险公司亦应赔偿。关于饭店造的停业损失及评估费,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对国爱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国爱公司经济损失817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7元、减半收取1033.5元,由国爱公司负担103.5元,平安保险公司负担930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爱公司所签订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上诉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的财产损失81798元业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进行了评估确定,虽然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评估的数额过高,部分损失项目并未完全损坏���其仅应当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但由于一审中上诉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且对其上述主张和如何定损4万元均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宿 敏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鹃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