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某、罗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罗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42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处拘役7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4日经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袁伟志,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4日经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罗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罗某在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何家湾垃圾场,发现王某、李某用撬棍等工具拆解何某停在垃圾场内疑似报废的川R**小轿车发动机后,何某带西瓜刀与罗某去现场,带李某2、王某开车去金鱼岭。被告人何某打电话给李某1(另案处理),后李某1及两名朋友前来。被告人何某、罗某、李某1等人带李某2、王某返回何家湾垃圾场,对李某2进行殴打、王某倒吊等,又以二人盗窃要报警相要挟。李某2、王某被迫同意私了,李某2、王某写下6万元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某、罗某、李某1等人将李某2带至家中拿银行卡取款,取款未果后,又让李某2折返跑并用树枝抽打。后再次返回垃圾场对二人进行殴打,要求李某2、王某借款还钱。因借款不成,李某2经与家人商议和王某分别拿出家中房产证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抵押贷款。因手续问题,当天在典当行没有办到贷款。何某收下二人房产证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分别在当日12时许、16时许,将李某2、王某送回家中。公诉机关举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他的指控,诉请本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袁伟志的辩护意见:本地司法实践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多以非法拘禁定性,以敲诈勒索定性的案件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从轻处罚。顺庆法院(2016)顺川13**刑初160号判决书(索回所输赌资)、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刑初字第197号判决书(敲诈勒索10万,已取得3万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若认定敲诈勒索,恳请对何某处以最低罚金2000元。何某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收入微薄,小孩不满两岁。何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何某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何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郭军元的辩护意见:罗某有自首情节,认罪;二被害人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罗某向被害人赔偿17000万元,并取得谅解;李某2投案时并没有称他受到损失;被害人撬下发动机给何某造成损害;发动机可以做价格鉴定;没有提及二被告人事先有预谋。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罗某在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何家湾垃圾场,发现王某、李某用撬棍等工具拆解何某停在垃圾场内疑似报废的川R**小轿车发动机后,何某带西瓜刀与罗某去现场,带李某2、王某开车去金鱼岭。被告人何某打电话给李某1(另案处理),后李某1及两名朋友前来。被告人何某、罗某、李某1等人带李某2、王某返回何家湾垃圾场,以二人盗窃要报警相要挟,对李某2进行殴打、王某倒吊等。其间,李某2同意私了赔偿2万元,何某、罗某等人继续殴打,逼迫二人写下赔偿6万元的协议。被告人何某、罗某、李某1等人将李某2带至家中拿银行卡取款,取款未果后,又将李某2带至潆溪职教城附近桥上,让李某2折返跑并用树枝抽打,当时天已亮,有多人围观。后再次返回垃圾场对二人进行殴打,要求李某2、王某借款还钱。因借款不成,李某2、王某分别拿出家中房产证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抵押贷款。因手续问题,当天在典当行没有办到贷款。何某收下二人房产证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分别在当日12时许、16时许,将李某2、王某送回家中。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罗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李某2、王某协商,共同赔偿了王某损失一万元,罗某损失一万元。被告人何某,200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七个月。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出如下经质证的证据:一、有关案发及二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4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2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潆溪派出所报案称,一天前,在何家大湾想将一辆疑似报废车的发动机取出卖钱,被车主发现,车主喊来数人对二人殴打、限制人生自由,要6万元钱。2、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8月12日晚上20时左右,他到王某家中,王对他说潆溪镇老关垭附近垃圾场有一辆废弃车,停了半个月,轮胎、玻璃、车门都没有了,他们去看有没有值钱的捡点回来卖。当晚10点他们去看了,连发动机都掉了一半,也没有车牌,这个车看起来就是一辆废弃车,就找了一把夹钢筋的钳子、一根2米左右的钢棍以及小锤子、扳手、螺丝刀等工具,骑王某的三轮车到了垃圾场。他们没有把发动机取下来,于是他回去借卸螺丝的套筒,没借到,就到王某家中拿了大锤,王在垃圾场等。到垃圾场用大锤打螺丝。到了大概凌晨3点,过来两辆车,车上下来2个人,两个人都拿着一把大概80厘米的刀。其中一个人是潆溪场喊的罗彬娃的人。他们一上来就说“李六娃怎么是你偷我们的车”。另外一个自称是车主的叫他跪下,打他两耳光,用刀背拍他后背,踢他胸口一脚。罗彬娃也上去打了王某几下,由于天黑,没看清。打完之后叫他们上车,罗彬娃把自己开的车停了,上来坐他们这辆车,把他们带到金鱼岭街附近。车主叫来一辆贵州牌照的雪铁龙车,车上下来4个人。车主上去打招呼说他们偷车,那辆车上下来的一个人就过来用拳头打王某头部几拳,用脚踢王身子几脚,也打了他几拳。打了之后叫他们上车。在车上,有一个人问,他偷车的事赔多少钱,他说赔2万元,对方不同意。开始用拳头打他,他说赔3万元,这伙人才停手。把他们拉到垃圾场之后,这伙人叫他们下车往里面走,走着走着,一个人从后面猛踢他后背一脚,把他踢倒在地,接着就开始用脚踢他身子,用拳头打他头部和身子,打他的人是后来在金鱼岭出现的男子,听口音像贵州人。他看见王前顺也被打倒在地。打了几分钟,这伙人就叫他们站到那辆废弃车前,说给他们照偷车照,照了后,这伙人又开始把他们围住让他们跪下,大概四五个人开始不停用拳头打,脚踢他们,还让他们互相打,用言语威胁他们,打了大概10多分钟后,一个叫李某1的人问他:“偷车的是怎么处理?这个事情严重得很,我劝你最好私了。”他同意私了。李某1就说写个协议,他就按李某1说的写,大概意思是让他和王某赔何某6万元。写好后,这伙人又开始用拳头和脚打他们。李某1说赔不来钱要把他脚手全打断,还对王某说“让你女儿给你打钱过来,你的房子现在被统征了,把你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拿去贷款还钱”,那时候天快亮了。喊他们赔6万元,他不愿意,但也不敢反抗,因为一开始就威胁、殴打他们。之后,这伙人就把他往他住的地方拉,到了潆溪初中学校门口停车,车主跟他进了他屋,拿了银行卡到潆溪镇禹王街农行取钱。由于卡里没钱,在农行门口这几个人又围着打他耳光、拳打脚踢。打完过后让他回家拿另外一张卡,第二次回家处理告诉这伙人没有拿到卡,然后这伙人就把他拉到潆溪职教城附近的一座桥上,让他下车,其中一个人对他说“你跳河,跳下去这个事情就算了”,他就往桥上走,那个人突然从后面把他抱起来往地上一扔,他左侧身子着地,这时又过来3、4个人用脚踢他身子,踢了几分钟,叫他站起来,在桥上来回快速跑。那座桥大概200米,他跑了几十个来回。途中,只要慢下来,这伙人就打他耳光,用拳头打他脸。这时天亮了,附近有很多群众围观。罗彬娃在附近拿了一根一米多的树枝,跟在他后面一边打一边说“跑快点”,他的头部、后背、腿部不停的抽打,被打出许多血印,跑完之后把他的鞋扔了,让他打赤脚,并把他拉回家,让其母亲跟着去看他的偷车现场。到垃圾场已经是上午8点左右。他和他母亲到了垃圾场,在垃圾场内、罗彬娃从垃圾场地下捡起他们之前带的一根钢管,在他背上使劲打了两下,打出两条很深的血印子,他母亲当时看见一直哭。这时,他听见罗彬娃对王某说,“你信不信我把你用绳子吊起来”,因为他站的位置被废弃车档住了,他只能听见一些动静之后,李某1说“把他放下来”。对方还让他站在公路旁碎鹅卵石上晒太阳,20多分钟后,李某1又让他做下蹲,做了几下,李某1让他站在碎石上面齐步原地踏步,并且要求他手要甩标准,脚要提高,落脚有力,并要他一直喊“我错了,我不该偷车,不该做贼”。李某1在旁边车边笑边用手机摄像,那个废弃车车主用树枝打了他十多下说他做得不标准,车上那个女的也用一根一米长的电线打他的脚。然后李某1让他去借钱,他给文大叔借钱,文大叔不借。他提出找任波借,于是这伙人准备把他带到任波家,李某1对他说“你必须做个保证,保证今天中午12点以前找到钱还我们,不然你自己砍一根手指”他按李某1说的重复一遍,李某1在旁边就用手机摄像,录完后把他带到任波住的地方,任波没有借钱给他。从任波家中出来,车主给他说“如果你借不到钱,我们就只能把你废了”。李某1对他母亲说,“那么最好帮你儿子还了这些钱,不然就把你儿子先打残再送到派出所去,让你儿子在监狱里面养伤”。后来把他们拉到潆溪初中门口,把他母亲放下车。这些人让他母亲去借钱,说不然把他送派出所。说完,那辆贵州牌照的车带着王某先走了。后来把他带到典当行,他看见王某和那辆贵州牌照的车的人都在里面。他进去后,店里面出来一个年轻人让他跪下,他跪下之后又打他一耳光。打完后让他站在旁边。典当行老板也威胁他,他感觉不拿钱这伙人是不会放他走,就说回去拿房产证来给这伙人贷款。车主和另一个人跟他到家,在家里他给他父亲说了这事,他父亲把房产证给他,还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他母亲来办理贷款。他和他母亲就跟车主一起回到典当行,把手续给了典当行。这伙人就让他和他母亲走。临走罗彬娃还说“如果王某还不了钱只能由你一人承担6万元的债”。说完,他和他母亲坐这伙人的车回家。吃饭后感觉身体很痛,就到望月楼一家诊所输液治疗,一直到8月14日上午到派出所报案。他的头部、脸上有多处肿伤,两只手臂、后背、腿上很多血印、肿伤、淤青,脚踝扭伤、脚底挫伤。走路全身都痛,只能借助拐杖采纳行走。整个过程,除李某1外,其余的人都打了他;车主除了打他几乎没有说过话,一直是李某1在说话和指挥,他感觉对方所有人都是按李某1的话办事。他不愿意赔偿,在这伙人的不停殴打和威胁下他只能答应,并按李某1所说一字一句写下来。在农业银行门口被打有人看见,在职教城桥上被打和跑步的时候有很多人看见。整个过程,王某也被打了多次,和他差不多,能看见王某身上也有很多伤。李某2辨认出罗某、李某1、何某。2、被害人王某陈述称,2016年8月12日,他在老关垭垃圾场,看见垃圾场里一辆车没有车牌号码,后面没有玻璃,车轮胎也没有了,是用砖垫起的。认为,这车是没人要的。晚上9点告诉李某2,说老关垭垃圾场里有一辆烂车停在里面,想去看能不能搞到一些废铁卖。晚上12点,李某2骑上他的三轮车,拿着他的工具和他一起到垃圾场。看见车前盖没有关,发动机的螺丝也没有了。李某2到了垃圾场,就拿工具把车前盖翘起来,先用小锤敲,13日凌晨2点多拿来大锤敲。到了凌晨4点多,来了2、3辆车,下来8个人,把他们围住。当中有个年轻的小伙子拿把弹簧刀,还有一个高高大大拿着一把砍刀,什么话都没说,上来就开始打他们,当中有一个人拿着棒子对这他的腰杆打了两三下,还用砍刀面扇他的脸,他脸上的伤是这伙人用脚踢的。打完后,这伙人叫他们跪到。他们跪到后,有人说恨不得把他们整死,这伙人又开始打他们。他们倒在地上,就用脚踢他们腿部和臀部。旁边有人说,这是别人买来结婚的车子,要他们至少给六万,把钱给清了再说其他的。李某2说自己给三万,剩下的不管。对面的人说把欠条写好,李某2写好欠条,签字画押。然后这伙人对他说,“老东西你的欠条?”他叫李某2帮他写,写好后签字画押。之所以签字,是怕被这伙人殴打。签完后,叫他在烂石堆上面跪好。拿弹簧刀的把透明的玻璃瓶敲碎,要他跪在上面,他没有跪,这个人就打他一耳光。其同伙把这个人拉开,就没有继续打他。他们还是跪着。这伙人把烟拿出来抽。还是叫他跪着,这次有三个人打他,就是把他吊在树上的两个人和另外一个高高大大的人打他,扇他耳光和用脚踢他。李某2跪在他旁边,这几个人也打李某2。另外几个人一直站在旁边抽烟、喝水。这8个人中他认识一个在潆溪开挖机的,还有一个姓何的。早上六点多,这伙人开了两辆车,把他们带到潆溪职教城的桥上。其中一个穿蓝色短袖的指着他说认得他,就不叫他锻炼了。对李某2说,看老子今天不把你累死。拿弹簧刀的年轻小伙子,在桥的另一边扳了一根树枝条,叫李某2在上面跑,这人在后面用树条打李某2,李某2跑不动这个人就用脚踢。打完李某2,就开车到潆溪初级中学李某2的房子里面把李某2的母亲接上,一起拉到老关垭的垃圾场里面。这时大概是2016年8月13日7点多,拿弹簧刀的年轻小伙子和另一个年级大一点的人,用绳子套住他的脚,把他拖出去,把他头朝下吊在树上。吊的两个人中年纪大一点的人在旁边把他守住。拿弹簧刀的这个年轻人拿着李某2带去的撬棍,后据李某2母亲说横着打李某2。大概把他吊了十几分钟,他的头很晕。吊他的人把他放下来,带到垃圾场里面继续扇耳光。他的三轮车被拿纸和笔的人骑走了。后面把他带到一辆车上,李某2在另一辆车上。然后这伙人把车开到潆溪农业银行取钱,没有取到,李某2说卡错了。然后这伙人又开车到李某2家拿银行卡。他坐的这辆车就开到他家里,穿蓝色短袖男子和他到他的房间,叫他把房产证和身份证拿起去贷款。他把房产证和身份证给这个人,他们就开车到弋家塘街的一家贷款公司里面贷款,但是没有贷到款。然后到信用社去贷款,他给信用社保安说有人要整他,保安喊他快点走。在信用社也没贷到款。刚一出信用社,拿弹簧刀的男子就把他拦住,被拖到车上。他之所以把房产证交给这伙人是因为拿弹簧刀的对他说想不想活,想活的话就把房产证拿出来,去贷款给他们。到弋家塘准备贷款时,穿浅黄色衣服的男子拿过弹簧刀对着他的右膝盖刺了一下。后来被带到潆溪一个典当行。他看到李某2和李某2母亲把土地使用证、二人的身份证交给典当行老板手中,典当行老板又把这些手续交给(写欠条时)拿纸和笔的人手中。李某2和李某2母亲离开了。一个胖男子叫他离开,他刚走上街,拿弹簧刀的男子硬是把他弄到车上。然后开到南充华凤,这伙人买了盒饭吃,叫他到太阳坝坝站着,等他们把饭吃完了,才叫他上车。上车后就往潆溪方向开,在何家大湾加油站,拿弹簧刀的就下车去了。拿纸和笔的男子就继续往潆溪开,在往大坪山村开的路上,他给他女婿讲,他女婿说报案,这个人说他女婿要害他坐七八年牢。然后到他姐姐家找他姐姐借钱。他姐姐没有钱借给他。这个人开车经过市政新区回到外国语学校门口,差不多下午4点多这个男子开始写东西,大概写了一个小时,就叫他签字,画押,他不认识字,不知道写的啥。这个人把他送回家,等他到家中,这个人的车还在他门口停了十几分钟。整个过程中他想离开,他说要上厕所,这伙人都说不能去。他左脸上有淤血,背上有伤痕,还有棍子敲了的,看不到伤痕,左面手肘上面有擦痕,右面肋骨很疼。李某2身上有很多伤,背上是被打烂了的,其他伤情他不知道。这些人使用的砍刀、树枝、钢筋条、木棍。王某辨认出罗某、李某1、何某。(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何某供述称,他的川R**黑色中华轿车先停放在老家,没多长时间玻璃被砸,后又停在何家大湾垃圾场内,因为车被货车撞坏,没钱修。2016年8月13日凌晨3点左右,罗彬(罗某)给他打电话,说他走垃圾场过时,看到有人打着灯在弄他的车子,让他快点过去。他到了之后,看到车子的发动机被王某和李某2取了下来。他和李某2分别将李某2、王某抓住。他说要报警,李某2说私了。罗某说李某2、王某至少一人准备2万元钱。后来他们开李某1的车进城到铁欣路想找个地方商量,还没走到,估计那地方关门了,准备回垃圾场,在车上他给李某1打电话说了这事,想找李借钱买水、烟,李某1和另外两个男的一起下楼。跟李某1一起下楼的男子也有车,他就和李某1的两个朋友、李某2坐一个车;李某1、罗彬、等人和王某坐李某1的车,他们一同回到垃圾场。他用手打李某1,罗彬和李某1的两个朋友也打王某、李某2,就是用手在脸上、身上打,打了一会,罗彬和李某1的车主朋友一起,用王某、李某2带的绳子把王某倒吊在一棵树上,罗彬等人把王某往上拉时,李某1叫罗彬等人不要吊。罗彬等人就把王某放下来。李某1先喊往王某、李某2到他车前照相,李某1又喊王某、李某2写赔偿协议。李某2写赔偿协议,王某签了字。内容是王某、李某2赔他6万元钱。写好后他们就喊王某、李某2找钱来赔。王某说有个拆迁协议,拿去办贷款,后头李某2说银行卡里有钱,他和李某2将车开到潆溪二小李某2家里,和李某2一起到李某2家里拿银行卡。到李某2家里,李某2妈在,李某2叫他不要给李某2妈说。李某2拿了钱包出来,他们就开车去潆溪老街,没取到钱,后来李某2又说回家拿银行卡,他问李某2妈李某2有几张银行卡,李某2妈说李某2只有一张银行卡,他就知道李某2在骗他。李某2没再找银行卡,他们就下楼坐到车上,在车上,他就打了李某2一耳光。他们把车开到职教城外的桥那里,和李某1汇合,当时天已亮了。同伙中一人喊李某2从桥上跳下去,又喊李某2在桥上来回跑,跑了十几分钟的样子,其间,罗彬捡来一根软棒子,往李某2上打,打了很多的印子出来。后来他们又把李某2、王某带上,去找李某2妈,把李某2妈带到何家大湾看了,李某2要李某2妈去借钱,李某2妈没有答应。罗彬用撬棍打了李某2背部一下。他们要李某2找钱,李某2一会说找这个,一会说找那个,他们就开车到处跑。他们分成两路,他、李某1、罗彬的女朋友、李某2一个车,罗彬、李某1的两个朋友、王某一个车。王某、李某2到望月楼的小额贷款公司去,想拿王某的房子和拆迁协议去办贷款,但没有办到。之后,李某2又打电话到处借钱。到中午11点了,罗彬他们在爱心杰典当行。后罗彬他们从典当行出来,喊他和李某2跟罗彬到李某2家拿李某2家的房产证去典当行抵钱。到了李某2家,李某2父母愿意把房产证拿出来,李某2父亲出委托书委托李某2的妈去办理。他们又到典当行,李某2的妈跟典当行老板说,典当行老板说等到星期一先去公证才有办法。李某2的妈把房产证给了他。然后李某2就离开了。王某说没有钱,他说要将王某送派出所,王就说去找钱。他就和罗彬拉着王某到处找钱,没有找到,过了一会,罗彬就走了。到了下午16时左右,望月楼贷款公司开门,他就跟王某去填了申请表,完了就把王某送回去。在整个过程中,他们多次殴打了李某2、王某,罚站,威胁要将李某2的手脚打断。王某没有看见外伤,李某2身上、脚上有被打的条状印子,那应该是罗彬打出来的。他的车是二手车,买了两年,买成5万余元。打王某、李某2,一开始是王某、李某2偷他车子;后来李某2骗他,说有钱,其实没有钱。罗某辨认出被害人李某2、王某。2、被告人罗某供述称,2016年8月13日晚上凌晨,他经过潆溪何家湾垃圾场时,估计有人偷何某车子零件,就给何某打电话。何某的车停放在垃圾场,后挡风玻璃被砸、四个轮胎也被下了,都没找到是谁干的。他和一女性朋友一起,等到何某来了,就和何某一起去看。何某带了把砍刀,他带了根胶棍子。发现李某2、王某在撬发动机,发动机已经掉在地上。何某用砍刀背铲了李某2背部几下。他说报警,李某2说私了。何某把这两个人叫到何某开来的车上,他把车停在加油站,坐上何某开的车往市里走,找个地方商量。到了金鱼岭一街口,何某给李某1打电话。过了一会,李某1带了两个人过来,其中一个人开车。开车的说把王某、李某2分在两个车上。他们就把王、李二人分在两个车上,往潆溪上面开,又开到垃圾场下车。李某1及李某1的两个朋友就打李某2、王某。他用李某2、王某带的手电筒敲王某的头部。过了一会,他就和李某1的一个朋友用李某2、王某带来的绳子把王某倒吊在一棵树上李某1的朋友就用捡来的木棍打王某一棍子。将王某倒吊一两分钟后就将王某放下来。李某1就叫王某、李某2写赔偿协议,叫何某到车上拿一个小本子下来让李某2写。写的时候他到车上去了。具体写的什么他不知道,后面他知道是让王某、李某2赔6万元,他看见王某、李某2在协议上按了手印。之后,他、李某1、王某及他的女性朋友坐李某1开的车跟着李某1朋友开的车到李某2家去拿钱,那个车坐的是何某、李某1两个朋友。到了潆溪初级中学,李某2带何某到李某2家中拿银行卡,他们这车上的人没有下去。过了几分钟,何某李某2出来,跟着就到潆溪农行去取钱,没取到钱,李某2说卡拿错了,何某又跟着李某2回去拿卡。他们在银行等了一会,何某打电话说将车开到职教城附近,李某2没有钱。李某1带的一个人就让李某2在桥上来回跑十多分钟,他就在路边取了一根树丫铲,只要李某2跑满了,他就用树丫铲李某2,具体铲多少下他不清楚,但后面看到李某2身上有很多血印子。当时天亮了,他们又上车到李某2家,把李某2妈带到垃圾场,让李某2妈看看把车整成什么样子。他就又拿一根木棍对李某2背部敲了两下,之后就把李某2妈送回去。王某就回去拿房产证,拿一个拆迁还房协议过来去贷款。他们分成两路,王某、李某2分坐两个车。他车上坐王某,到望月楼去贷款,望月楼没开门,等到8点多,到农村信用社,信用社周末没法办理,又开车到爱心街外当铺去,王问能不能抵押,当铺的人说没法抵押。这时,何某和李某1、李某2过来了,李某2说他有房子可以抵押。何某就开车将李某2带去拿房产证,回来时李某2母亲也拿着李某2父亲的委托书过来。当铺的人说要公证,把房产证放到何家那里星期一去公证了再来。他和李某1一朋友、何某又把王某拉到南充金鱼岭一条街换乘李某1的车,在华凤买了盒饭,在车上吃,让王某在车外面站军姿。等他们吃完了,才叫王某上车。之后就叫何某把他送到何家大湾加油站开他的车。之后,他就走了。他们打王某,之前是看到车子的样子有点气愤,就动手打;后面是因为李某2骗他们,他们跟着李某2到处找钱,时间也去了而且钱没有拿到就更生气了就又动手打王某和李某2。何某辨认出被害人李某2、王某。(三)证人证言证人刘霞的陈述证实,何某是她老公。何某有辆车在2016年5年2月发生一场车祸,把车的前保险杠和左边大灯撞烂了,家里老人说这车不吉利。最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何某把车子停在何家大湾一个垃圾场内,前一段时间听说有人偷何某车子零部件被何某捉住了。车子是2014年4月在嘉陵区一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当时买成4万多,手续办下来5万多点。(四)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1、何某、罗某指认照片:指认车辆现场照片、殴打王某、李某2现场照片。2、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李某2、王某伤情照片:证实李某2双下肢肿胀、背部轻伤、头颈部肿胀、左上肢轻微损伤;证实王顺“前胸部轻微损伤、隐匿性骨折?”。3、何某车辆登记信息、潆溪派出所干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李建克与陈飞微信聊天截图照片等显示该车在李某2王某意图在该车卸发动机前已经严重损坏一事实;该车是何某从他人手中买下的二手车。4、被告人何某处扣押的“协议书”一份、有王某签名的赔偿条一张,显示李某2、王某“同意”赔偿何某损失6万元,王某“同意”赔偿3万元。5、委托书、顺庆区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何某收取了李某2、王某的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四)量刑方面证据1、被害人李某2、王某和被告人何某、罗某家属达成的谅解书证实,李某2、王某各得到1万元赔偿,二人对何某、罗某表示谅解。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何某、罗某先后接到潆溪派出所电话通知,即到该所,经讯问,主动供述了对王某、李某2等人实施殴打、找其要6万元钱的事实。3、吸毒人员何某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何某)、刑事判决书证实,何某曾因吸毒被治安处罚,200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七个月。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罗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被害人李某2报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在确定二被告人意图勒索财物价值数额时,确实应当考虑二被害人的行为给被告人何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拆卸发动机拆卸行为),但即便扣除该损失,其犯罪数额也达巨大标准。二被告人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作用有差别,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参与人要分割敲诈勒索款时,何某对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二被害人财物有最终的决定权,但罗某在殴打二被害人时也积极参与,因此,在本案中,尚不宜对二被告人区分主从。二被告人经办案单位民警电话通知即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他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害人以何某放置在垃圾场附近的车辆为抛弃物进而想从车上取些铁变卖,该车的破损状况和放置位置也让一般人认为是抛弃物,所以二被害人的行为即便侵害了何某的财产权,也缺乏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者实施盗窃犯罪的主观故意,特别是李某2、王某表示愿意赔偿后,何某等人更没有理由限制李某2、王某的人身自由,更不用说暴力殴打,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所在社区认为二被告人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某、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江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蒲珏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