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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占中、刘宝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占中,刘宝峰,刘占中,刘宝峰,刘占中,刘宝峰,刘占中,刘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占中,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坚石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宝峰,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奇力伟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刘占中与被申请人刘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占中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刘宝峰退还刘占中购买衣柜和书桌的全部货款,共计82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主要理由为:刘宝峰在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中心广场有限公司租赁柜台经营家具,双方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2016年2月20日签订合同至4月30日交货,在合同中约定:不漏纹家具改颜色,字台面、帽檐为深色,衣柜帽檐、边沿两通、下檐均深色,其他外形白色,字台、衣柜看不到的部位全部松木本色,及违约责任等。此后,刘占中按约支付了货款8200元。刘宝峰于2016年4月20日派人将衣柜和字台送到刘占中处,经验收,所送的衣柜和字台颜色不符合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颜色。字台看不到的部位刷上了混油、字台面深色透木纹颜色与合同约定不符。衣柜看不到的部位刷上了混油、外形整体颜色深色,与合同约定不符。对此双方发生争执,刘占中提出退货。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占中向西青区法院起诉,请求刘宝峰退还全部货款8200元,并按不能按时交货的违约约定返还全部货款的双倍16400元,同时给付从2016年4月30日至事情解决完止的违约金。诉争家具是改色家具,改哪的颜色都有注明,未注明的就是不改,以前就是原木色,再审请求将书桌也做退货处理。被申请人刘宝峰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占中认为书桌看不到的地方应为原木本色,刘宝峰涮上混油,是否应予退货。因刘占中不能证明与刘宝峰就书桌看不到地方的颜色进行了约定,原审法院对刘占中要求电脑桌退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至于刘占中请求法院就书桌内侧是否刷漆进行调查一节,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并无异议,人民法院无需就该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占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刘智晶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力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