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与谢海涛、杨作春、胡丙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谢海涛,杨作春,胡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谢海涛,住现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杨作春,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被执行人:胡丙春,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在执行白城市洮北区财政局与谢海涛、杨作春、胡丙春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