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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阳与张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阳,张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冯阳被执行人张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阳与张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位于本市金台区新福路7号院第10幢1单元0701号房屋归申请人冯阳所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涉案房屋系按揭贷款的期房,尚未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本市金台区新福路7号院第10幢1单元0701号房屋购房合同买受人变更为冯阳。二、申请执行人冯阳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