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阳与张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阳,张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冯阳被执行人张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阳与张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位于本市金台区新福路7号院第10幢1单元0701号房屋归申请人冯阳所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涉案房屋系按揭贷款的期房,尚未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本市金台区新福路7号院第10幢1单元0701号房屋购房合同买受人变更为冯阳。二、申请执行人冯阳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