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7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国均、陈晓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国均,陈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国均,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晓美,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国均与被执行人陈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浙0681民初8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浙0681执76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晓美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欧阳路289弄27号101、102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虹200600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晓美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欧阳路289弄27号101、102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虹200600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铁军审 判 员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