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兰陵县鑫源铁矿、黄敬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兰陵县鑫源铁矿,黄敬密,李辉凤,黄宾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044号原告:陈伟,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被告:兰陵县鑫源铁矿(原苍山县鑫源铁矿),住所地:兰陵县新兴镇前大尧村。法定代表人:黄敬密,经理。被告:黄敬密,男,汉族,居民。被告:李辉凤,女,1952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黄宾昌,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兰陵县鑫源铁矿(原苍山县鑫源铁矿)、黄敬密、黄宾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兰陵县(原苍山县)鑫源铁矿、黄敬密、黄宾昌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兰陵县鑫源铁矿(原苍山县鑫源铁矿)、黄敬密、黄宾昌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