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等九人与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伍某某,赵某某,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又名伍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教师,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远县。本院在执行邓某某等与被执行人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湘1121初字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六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