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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5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万淑梅与李胜金、苑爱红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淑梅,李胜金,苑爱红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民初18号原告:万淑梅,女,1934年8月15日出生,民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翔(系万淑梅之子),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李胜金,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民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告:苑爱红,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民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万淑梅与李胜金、苑爱红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万淑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经化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淑梅负担。审判员  张俊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