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5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万淑梅与李胜金、苑爱红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淑梅,李胜金,苑爱红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民初18号原告:万淑梅,女,1934年8月15日出生,民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翔(系万淑梅之子),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李胜金,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民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告:苑爱红,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民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万淑梅与李胜金、苑爱红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万淑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经化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淑梅负担。审判员 张俊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