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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玲志、邝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玲志,邝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999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玲志,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被告:邝凌,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76号。负责人:张薇,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玲志、邝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