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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杨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杨剑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6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首层(小商场)、三层、四层。负责人:崔艳荣。诉讼委托代理人:邓君,公司职员。被告:杨剑锋,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杨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主动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审判长  戴峰奋审判员  彭景威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