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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侯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侯云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125号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经济开发区林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希胜,经理。被告:侯云芬,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侯云芬的起诉。本院认为: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侯云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延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