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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治江与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治江,赵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袁治江,男、汉族,1957年5月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赵旭东,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袁治江与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治江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赵旭东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治江借款13.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旭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赵旭东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治江借款13.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治江于2017年4月23日与被执行人康仲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