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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保亭、杲苏苏与徐州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亭,杲苏苏,徐州友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35号申请人:周保亭,男,194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杲苏苏,女,194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徐州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95504378Q,住所地睢宁县城人民东街民政局门面楼3号1层。法定代表人:王力,职务不详。申请人周保亭、杲苏苏与被申请人徐州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鸿瑞佳地(富邦佳地)小区1号楼1单元1-101室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保亭、杲苏苏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友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鸿瑞佳地(富邦佳地)小区1号楼1单元1-101室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徐州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