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萍、韩圣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韩圣河,尚凡民,孙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韩圣河,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尚凡民,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孙安英,女,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台中村村民,现住。关于张萍、韩圣河与尚凡民、孙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尚凡民在东营浩华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退购房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