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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恂与朴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恂,朴东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民初2539号原告:李恂,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朴东锋,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李恂与被告朴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朴东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被告朴东锋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于2014年8月23日和2014年11月17日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整,并承诺所借款项于2014年12月1日前全部归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所借款项,最后甚至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也不予接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3日被告朴东锋向原告李恂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李恂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被告朴东锋在欠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2014年11月17日被告朴东锋向原告李恂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款人朴东锋(身份证号:,实收出借人李恂(身份证号:)交给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被告朴东锋在欠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该款通过原告之妻蓝程程账户取款给付被告。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蓝程程银行交易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欠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朴东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恂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邴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