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何某某、刘某某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393号之一申请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欧阳英,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何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刘某某夫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124执393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建平审 判 员 许 勇审 判 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