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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振平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2刑初9号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宋振平,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牡铁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振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振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振平在牡丹江火车站候车室候车时,酒后滋事,阻止其他旅客正常进站上车,被值勤民警李某、王某某口头传唤去牡丹江站派出所。在去往派出所的过程中,宋振平突然用右拳击打李某的左胸部,将李某手持的执法取证仪打落在地,并致民警李某左手小指表皮损伤。后被值勤民警强行带至牡丹江车站派出所执法办案区。针对指控犯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宋振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李某某、司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诊断书、李某执行职务证明材料、执法取证仪和执法办案区监控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振平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振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振平于2017年2月8日17时30分许,在牡丹江火车站候车室候车时,酒后阻止其他旅客正常进站上车,在值勤民警李某、王某某口头传唤其去牡丹江站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过程中,宋振平拒不配合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用拳头击打民警李某的胸部,将执法取证仪打落在地,并致民警李某左手表皮损伤。后被值勤民警强行带至牡丹江车站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宋振平供述证实,2017年2月8日17时左右,因为自己在牡丹江火车站候车室喝多酒了,不让旅客正常进站上车,在民警过来制止时,宋振平骂了民警,把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用拳头击打、推搡民警的经过。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8日17时30分左右,其在牡丹江火车站候车室区域巡视过程中,发现一名身着蓝色羽绒服,浅色裤子的中年男子酒后阻止其他旅客正常进站上车,当李某上前询问并准备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时,遭到该男子的辱骂、推搡并将执法记录仪打掉的经过。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8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某在牡丹江火车站候车室候车时,看到一名醉酒男旅客阻拦其他旅客进站,民警制止时,该人不听,辱骂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的经过。4.证人司某某证言证实,在2017年2月8日17时30分左右,司某某在牡丹江火车站候车室看到一名喝醉酒的男旅客把民警的录像设备打掉,辱骂民警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后来又来了一个警察,把这个男子带走的经过。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8日17时30分左右,刘某某在牡丹江站候车室看到一名醉酒男旅客将一名警察的记录仪打飞在地,又有一名民警赶过来准备将他带走时,这名男旅客辱骂民警并击打民警胸部的经过。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被告人归案的经过。7.伤情照片、诊断书、警官证、执行职务证明、证实民警被打伤后的伤情以及依法履行职务的证明材料。8.执法取证仪和执法办案区录像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振平主体身份及自然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振平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振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广成人民陪审员  刘立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于智洋书 记 员  李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