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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效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1035号申请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73600.00元,共计303600.00元,限2016年12月3日前付清。从2016年12月4日起的利息,以2300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2%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四川省南江县雄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房产查询结果为该公司房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均无法处置。车辆、证卷、银行查询该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财产时,申请人肖某某就未执行标的额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