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5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志娥诉被告肖兵、XX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娥,肖兵,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5025号之一原告唐志娥,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冯震,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被告肖兵,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XX,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娥诉被告肖兵、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兵、XX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肖兵、XX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宇良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