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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伟波与王娜、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波,王娜,王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195号原告:王伟波,女,40岁,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周立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和解、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娜,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秀清,男,52岁,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王伟波与被告王娜、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伟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娜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波撤回王娜的起诉。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