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伟波与王娜、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波,王娜,王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195号原告:王伟波,女,40岁,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周立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和解、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娜,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秀清,男,52岁,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王伟波与被告王娜、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伟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娜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波撤回王娜的起诉。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