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世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界,曾用名何志远,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世界驾驶云S×××××号轻型普通货车(载李某1、罗某、李某2、宗某、李某3、李某4)相帮送罗某、李某4到鲁史医院看病,15时30分许行驶至鲁史村委会李家窝小组村民自建入户便道(土路)处时,车辆驶离道路有效路面后翻落至道路西侧低于路面边坡中184.80米处,造成乘车人李某1、罗某、李某2、宗某当场死亡,何世界、李某3、李某4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2月18日制作并下发了凤公交认字[2016]第53092162016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世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1、罗某、李某2、宗某、李某3、李某4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界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报案记录、户口证明、归案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死亡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赵某、蔡某、李某5证言;被害人李某4陈述;“云通司鉴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9053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云通司鉴中心[2016]车某第08563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16]车速鉴字第03503号”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16)临鉴字第103077号、103078号、10307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凤)公鉴(司)字[2016]240号、[2016]241、[2016]242、[2016]2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均经合法程序取得,能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规范的、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何世界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界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4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发表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意见及对被告人何世界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内量刑的建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世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顺祥审判员 张凤萍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