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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281号原告:焦某,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赵某,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原告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彦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路军书 记 员 李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