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敖立富与谭永红、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立富,谭永红,卢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23号原告:敖立富,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谭永红,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卢秀连,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立富诉被告谭永红、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立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敖立富撤回对被告谭永红、卢秀连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立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敖立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