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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敖立富与谭永红、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立富,谭永红,卢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23号原告:敖立富,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谭永红,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卢秀连,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立富诉被告谭永红、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立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敖立富撤回对被告谭永红、卢秀连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立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敖立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