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品美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铭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品美石材有限公司,重庆铭云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品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428232XH。法定代表人:林宝健,重庆品美石材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铭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75号,组织机构代码59797958-0。法定代表人:黄宝林,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重庆品美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铭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29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公告费600元,并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