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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信腾飞、常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腾飞,常乐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001号申请人:信腾飞,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常乐菊,女,196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信腾飞诉被申请人常乐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常乐菊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6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乐菊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信腾飞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籍晓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