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开顺、谢秀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顺,谢秀琴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486号申请人陈开顺,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谢秀琴,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开顺与谢秀琴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开顺与谢秀琴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4月21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立协议人陈开顺与立协议人谢秀琴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婚生长女谢颖由立协议人谢秀琴负责抚养,次女陈锦悦由立协议人陈开顺负责抚养,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由各自承担;现已购置的坐落在高邮市东城锦苑小区2幢1802室住宅一套产权归立协议人谢秀琴所有,该购房贷款由立协议人谢秀琴负责归还;立协议人谢秀琴自愿贴补立协议人陈开顺人民币4万元,该款于领取生效法律文书之日直接给付;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开顺与谢秀琴于2017年4月21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