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某、王某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欧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507号原告:邹某,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王某,男,200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理人:邹某,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王某,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欧某,女,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北江北路*号财富广场**楼*****************房。负责人:李孛。原告邹某、王某、王某、欧某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部分诉讼费5550元,本院批准其缓交申请,并指定原告在本案判决前交纳。现本案将于2017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并即将作出裁判,原告明确表示经济暂时困难,不会交纳缓交的诉讼费5550元,同时没有申请司法救助免交或减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某、王某、王某、欧某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陈礼波审判员 刘桂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诗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