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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芸申请执行唐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芸,唐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夏芸,女。被执行人:唐光明。申请执行人夏芸与被执行人唐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特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70000元,本院已于同日予以立案,案件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唐光明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唐光明收入元,并提取至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