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牛区潇宏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牛区潇宏建材经营部,陈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4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法定代表人:赵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惠,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静,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系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潇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52号(20厅588号)。经营者:刘明秀,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国,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真,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额花姑娘南部县。上诉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牛区潇宏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陈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遗漏案件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史 洁审判员 仇 静审判员 侯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