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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建新、周运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新,周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新,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系麻江县鑫泰工业废渣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7日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公安民警抓获,3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12月10日被该局逮捕;经麻江县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光华,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运生,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系麻江县鑫泰工业废渣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2015年3月12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锦龙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3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晓南,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滨,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新、周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2635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告人周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审被告人周建新、周运生不服,以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元忠审 判 员 刘万能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萍书 记 员 杨文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