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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明与被告王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王葛龙,范明,王葛龙,范明,王葛龙,范明,王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376号原告:范明,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条山公司水泥厂职工,住山西省垣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系原告哥哥),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王葛龙,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原告范明与被告王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范明负担。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丽娜书 记 员 王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