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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爱敏与杨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敏,杨树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3616号原告:孙爱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松青。被告:杨树林,农民。原告孙爱敏诉被告杨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孙爱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爱敏负担。审判员  谷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