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1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傅特殊、波特曼(福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特殊,波特曼(福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特殊,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南安市。被执行人波特曼(福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水岸假日小区10幢15层。法定代表人高栋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清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傅特殊与波特曼(福建)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0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已收回址在清源江滨花苑酒店式公寓18#709房地产及45802元房租。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081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亚生审判员  陈主忠审判员  施静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