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343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0日,东乡族。被告马某甲,男,生于1972年7月24日,汉族,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马某某将自家的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马某甲,马某某提供全部建筑材料,马某甲负责施工,双方签订了房屋承建协议。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双方因质量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马某甲撤走了工程队。马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终止双方房屋承建合同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某与马某甲自愿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承建合同;马某某一次性给付马某甲民工工资8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