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378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婚生孩子马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3年农历11月20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原告送被告彩礼66000元,被告返还13000元作为陪嫁物,另外陪嫁了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2014年11月5日生孩子马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同居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正月27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原告诉于我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孩子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被告马某乙首饰: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归被告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