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志红、陈亚与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红,陈亚,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30号原告:吴志红,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领,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亚,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领,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57078361。法定代表人:陈永坚,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吴志红与被告重庆志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吴志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吴志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吴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交纳866元,由原告陈亚、吴志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