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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伟东与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庞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东,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庞滔,庞维松,庞锐波,麦巧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746号原告:刘伟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贤,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琼,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工业区南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2268486H。法定代表人:庞滔。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滔,男,汉族。被告:庞维松,男,汉���。被告:庞锐波,男,汉族。被告:麦巧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东诉被告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庞滔、庞维松、庞锐波、麦巧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被告所在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规定,案件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佛山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