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党令与刘廷松、李瑞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党令,刘廷松,李瑞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031号原告:耿党令,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刘廷松,男,50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李瑞国,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