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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贾明理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明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初30号原告:贾明理,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贸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苏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祝亮,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科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明理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明理、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祝亮、康明远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明理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明理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明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贾明理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明理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贾明理。审 判 长  刘瑞东审 判 员  王海亮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琳琳 微信公众号“”